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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連結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依據

1.90.12.26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2.95.01.25教育局第9210號公告-【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校內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第一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線上學習、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第二條

  1.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教務處資訊組。

  2. 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網路通訊,係經由本校的網路匣道(Gateway),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

  3. 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第三條

本校參考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1. 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2. 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3.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4.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第四條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 安裝、儲存、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軟體、檔案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電子佈告欄系統(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利用點對點下載軟體,下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軟體或檔案。

  7.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五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1. 未向學校登記,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或網路卡編號(MAC Address)造成校園網路不正常傳輸行為。
  2. 故意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原帳號者授權使用網路資源。無故洩漏他人或公務之帳號及密碼或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4.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5.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6. 以電子郵件、BBS、留言板、線上談話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7. 洩漏機密之校務、師生檔案資料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8. 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9.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未經本校許可的商業、違法或不當行為。

第六條

  1.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對外相互轉借、買賣。
  2. 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第七條

為防止本校校園網路正常運作,當發生下列事項,學校有權直接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網路之權限,以避免影響他人使用校園網路之權利:

  1. 經網路傳輸流量統計表發現不明原因的大量網路傳輸流量行為。
  2. 疑似中毒發送大量網路封包或不明的網路連線。
  3. 電腦疑似植入木馬程式造成校外不明連線進入校園網路。
  4. 利用點對點(Peer to Peer,P2P)檔案交換軟體(如BTeDonkeyEzpeerKuro等),進行檔案交換或變相提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資料,佔用校園網路頻寬,影響教學、校務行政工作之進行。

第八條

為防止校外不當資訊的散佈,若校外網站、討論區或BBS等站台,經校方發現或他人反應其內容具有賭博、色情、毒品…等不當資訊時,本校有權立即中止該站連線。

第九條

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網管人員在權責範圍內,須執行校內電腦系統日誌及電腦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保管與登記。
  5. 其他依法令所執行之行為。

第十條

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相關刑責外,學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