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施要點
之二、 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 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 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之三、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 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 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給與減免學雜費之優待;軍人因公失能或疾病死亡者,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公費優待條件。 前項優待以就讀本縣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 限。
之四、 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主食米、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