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縣衛生局109年4月30日彰衛疾字第1090021419號函及本府109年4月30日府授環廢字第1090144750號函辦理。 |
二、 | 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完成各類因應指引修訂(包括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社區管理維護、大型營業場所、公眾集會等),修正旨揭指引關於場所內消毒方法規定,消毒濃度由原先建議500ppm,修正為1,000ppm,且留置時間建議1-2分鐘。請依照修正後濃度執行消毒作業。 |
三、 | 旨揭指引已置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可逕行下載運用(網址:https://www.epa.gov.tw/2019-ncov/41041187B197DBF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