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另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三規定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無須繳驗。收費單據:國中、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說明五、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說明七、規定公教人員請領子女育補助, 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程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校就讀者,不得請領。申請人請依上開規定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
二、符合申請規定者請於本(110)年3月12日(星期五)前填具申請表提出。
三、檢附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