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4780號函辦理。
二、配合評選作業如下:
(一) 對象:每校以薦報團體獎及個人獎各1單位(人)為限。
(二) 學校軍訓教官(含借調或任職於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軍職人員),110年均由教育部薦報。
(三) 薦報具體事蹟區間: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紙本資料以200頁為上限。
三、作業表格請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頁/資料下載區(https://depart.moe.edu.tw/ed2800/News.aspx?n=F0866217F17BDF5F&sms=2B7F1AE4AC63A181),請自行下載運用)。
四、請有意願薦報之單位(個人)依組別檢附「推薦表」、「評選指標具體事蹟自評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紙本一式5份(含光碟1片),並於110年5月14日前(免備文)郵寄至教育部辦理(10050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5樓,黃于真專員收),逾期不予受理。
五、 教育部評選小組就所送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人員進行簡報。
六、 隨文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國防部原函暨附件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