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修訂重點如下,請各參賽隊伍務必配合: |
(一) | 第陸條第一項第(二)款第1目:團體甲組人數上限自75人下修至50人(僅限110學年度)。 |
(二) | 第陸條第六項: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臺之安全,110學年度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10人為上限;惟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12人為上限(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國小2年級以下非舞者禁止隨行入場。 |
(三) |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因應須知(第13頁)。 |
(四) | 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及各機關辦理業務績優或辦理各項活動之敘獎標準,名次在參加評比機關之二分之一以後者,不予敘獎及相關範例。 |
(五) | 各組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變更指導教師之學校以公文為憑),行政人員最多得以擇一(優)項敘獎,其餘人員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請各校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本權責辦理敘獎,獎狀部分由本府另行發給。各類組獲獎之指導教師若為實習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支援教師、外聘人員或非校內教師,則改頒獎狀乙紙。 |
三、 | 因應疫情,後續辦理方式或日期將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相關規定滾動式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