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社會救助法 規定,經彰化縣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 款 至 第 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經縣府社政單位認定 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