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2181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本府審查作業所需時程,請各校於111年1月3日(星期一)前,依據旨揭計畫申請類別填報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寄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承辦人王鈞浩先生彙整(信封請註:童軍表揚送件),收件日以郵戳為憑。 |
三、 | 推薦資料報送方式,請依實施計畫附件填寫,佐證資料請以影本依評鑑項目依序標示,並裝訂於申請表後,受推薦人(單位)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
四、 | 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特此敘明。 |
五、 |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菁英童軍表揚實施計畫及申請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