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如下:
一、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二、子女如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所列情形之一者:領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外,無須繳驗。
四、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者需繳交繳費收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含ATM轉帳、網路繳費及便利商店繳款),除附繳費收據(蓋有收款章戳)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