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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註冊組長 - 教務處公告 | 2022-02-08 | 點閱數: 571

申請對象
具備以下條件者得申請本計畫獎助(勵)學金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 、大專院校 、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 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三)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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