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5月30日辦理111年度身心障礙臨時人力甄試因應試人選不符本校需求,重新辦理甄選。
- 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辦理。
- 甄試資格: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 男女不拘,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為佳,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 熟悉簡易WORD文書處理軟體之操作流程者優先錄取。
- 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 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正取一名,備取一名(自榜示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協助校園門禁管制、巡視校園、簡單文書處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有關甄試相關事宜請參考附件,有疑問請撥電話至本校總務處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