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實施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 實施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 校內集體申請截止日期:108年10月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