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1月16日府教體字第1110444881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58036號函辦理。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928A號函轉知,該部業於111年11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92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縣府據於111年11月4日以府教體字第1110428945號函轉知在案。
三、該部本次函文修正前揭公告,公告事項六「本部111年7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682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修正為「本部111年7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682號公告,自111年11月7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