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成績達標者。
(一)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 彰化縣政府核定 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2.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3.符合「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縣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4.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二)成績標準: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