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
二、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相關配套措施摘要如下:
(一)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4月10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8月1日至當年7月31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7,000元;私立高職最高為3萬7,800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繳驗證件: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
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三)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