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11日府教體字第1120180679號函辦理。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9274號函辦理。
二、有關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111年12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知,自本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
三、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