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7月11日府教體字第1120266233號函辦理。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88942號函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經該部於本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637號公告廢止,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經該部於本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575號令廢止。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公告令(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