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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3-09-03 | 點閱數: 199
  1.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照顧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業於112年4月14日函頒「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被保險人於114年10月31日(含)以前,繳納112年4月至112年12月保險費,即享有政府加碼補助50%自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無需提出申請,由勞工保險局主動辦理加保及計費作業,並在今(112)年5月、7月、9月、11月及明(113)年1月底陸續寄發的繳款單,即會顯示由政府加碼補助50%金額,被保險人自付金額已自動減免一半,以一般被保險人為例,一般身分被保險人每月原應負擔60%保險費1,186元,保費減半只須負擔593元,可減輕保險費負擔。
  2. 國民年金每期保險費有10年補繳期限,將於108年1月31日起陸續屆滿;其中第1期保險費(97年10月與97年11月)應於108年1月31日前繳納,欠費超過10年的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亦不得計入保險年資。被保險人如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提供下列方式:
  •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方案:被保險人可以向「戶籍地公所」申請該補助方案,若符合補助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以減輕保險費負擔。 
  • 申請「保險費小額補單」或「分期繳納」:若目前經濟困難者,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發繳款單或辦理「分期繳納」,以保障未來給付權益。
  1. 另具有中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身心障礙等福利身分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亦可享有旨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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