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16271號函辦理。
二、113年暑假辦理期限:
(一) 國小及國中在校生:
1、休業式當日校內供餐:113年6月29日至8月29日止,合計62日。
2、休業式當日校內未供餐:112年6月28日至8月29日止,合計63日。
(二) 國小6年級畢業生:
1、畢業典禮當日校內供餐:畢業典禮隔日至113年8月29日止。
2、畢業典禮當日校內未供餐:畢業典禮當日至113年8月29日止。
三、午餐「幸福餐券」經費:
(一)國小學生每人每餐新臺幣(以下同)60元整為上限。
(二)國中學生每人每餐65元整為上限。
四、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經濟弱勢國中小學生。
(二)有關「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學生身分認定,經本府彙整各校調查結果,提供以下其他情境供導師審核參考:
1、家庭突發因素:
(1)雙親其中一方或雙親死亡。
(2)雙親突發重大傷病。
(3)單親家長臨時無法工作。
(4)社會處緊急安置對象。
(5)雙親其中一方或雙親入獄服刑等。
2、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
(1)雙親遺棄教養,由多位親戚輪流提供住所,無人協助提供午餐照顧。
(2)「未」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法定資格,但家庭所得確實不足以支應生活「基本」開銷。
(3)其他經導師認定,查明確有需求者。
(三)本案經費係經常門費用,不得與原住民教育法第12條規定、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查重複者應予繳回並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因其仍屬重複補助性質。
(四)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童早晚餐問題,請確實依本府99年4月6日府教體字第0990079391號函示主動發現、馬上關懷、有效協助、輔導轉介等積極措施,結合社會資源,擬定相關計畫,協助學童安心就學;另請學校確實建立經濟弱勢學童轉介輔導清冊,追蹤列管,以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早晚餐問題。
(五)學校須優先接受地方鄉紳捐贈贊助,或是優先使用學校教育儲蓄戶及仁愛專戶經費辦理本案,尚有不足再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為減少印製紙本幸福餐券之浪費,提升使用上之便利並提高行政效率,採數位學生證取代紙本幸福餐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