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民國108年7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
公告事項:
一、辦理對象:
(一)緩召三款:
後備軍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教師含兼主任、組長,一年以上,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09年03月16日至109年04月15日。
二、宣 傳:民國109年03月16日至109年0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09年04月 01日至109年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